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13-17367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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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及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8-29 |
文号: | 东政办发〔2013〕279号 | 文件登记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2009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1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运行机制
(一)个人缴费标准的设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保留原政策的最高和最低两档,最高档调整为"72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档调整为"14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已选择23000元、17000元档的被征地农民,其保障待遇可继续享受。
(二)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组成。本意见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组成。政府筹集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全部列入统筹基金。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月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由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保障金标准为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出;个人账户保障金标准为现个人缴费档标准额÷139,从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出。养老保障待遇见分进元。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待遇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出。
2012年度已发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其原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从2012年1月起,每月领取的保障金按"原个人缴费档标准额÷139"的标准从个人账户中支出,其余从统筹基金支出。没有余额的,全额从统筹基金中支出。
(四)本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随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允许其在2013年12月20日前以村为单位按本意见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保障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经确认为本市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助)、政府转保补贴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果折算年限加上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补足至15年。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的转保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符合退休条件,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恢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助)、政府转保补贴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折算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补足至15年。
(三)已按东政办发〔2012〕87号文件规定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符合参保条件而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或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以参照本意见第二部分第(一)、(二)款规定补缴不足年限。
(四)上述转保和补缴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正常缴费满15年的除外)。
(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并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其缴费标准给予相应的转保补贴,具体标准为:原缴费3万元档的,政府转保补贴统一为8000元,原缴费2.3万元档的,政府转保补贴统一为6000元,原选择另两档缴费的、以及本意见实施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政府转保补贴统一为5000元。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省有关政策和东政办发〔2012〕87号文件规定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转保的政府补助部分余额低于5000元的,可按5000元补足。
(六)缴费年限的折算办法。缴费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转移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并向前连续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折算缴费年限期间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标准和规模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小于16周岁的年限,不予计算,折算后的余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按补缴时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档缴费标准确定。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缴费基数),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八)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同时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性30年、女性25年。缴费标准按东阳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九)补缴时间和待遇计发时间:
1.在办理转保当月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且在2013
年12月25日前申请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补缴相关费用的被征地农民,在2013年10月31日(含)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2013年11月1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2013年10月3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2014年1月1日后申请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待遇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和保障待遇标准同步调整机制
政府筹集的资金按人均不低于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100个月的标准筹集。土地行政划拨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每亩5万元标准收取;国有土地出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提取,不足每亩5万元时,按每亩5万元标准提取。
四、本补充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